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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6H
住所(住址):重庆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翔******27
法定代表人:唐*结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重庆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翔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4年9月2日我局接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的线索信息内容:安达易网网页地址:https://www.adiexpress.com/product/item-156533.html,提供不真实的医疗器械信息进行宣传(产品宣称为“面膜,具有补水等功效”,与产品注册证的预期用途不符)的问题。同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重点对当事人自建的安达易网站地址: https://www.adiexpress.com/product/item-156533.html内容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该产品标题广告内容为:“【1盒装】敷尔佳医用面膜玻尿酸医美术后修复黑面膜 5片/盒 补水保湿 痤疮修复 创面修复 补水保湿 改善肤色”字样,商品信息为: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补水保湿、提亮肤色、淡化痘,“多重功效 值得青睐 ”(面膜中的黑科技 01补水保湿)“健康肌肤的安全卫士”(日常肌肤护理、补水保湿 补水缩水/长久保湿/防护皮肤屏障/维护保湿功能)等广告内容,与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用于轻中度痤疮、促进创面愈合与皮肤修复”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重庆佰富士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营国际物流运输以及食品调味品和二类医疗器械等销售业务。当事人自建的安达易网站地址:https://www.adiexpress.com/product/item-156533.html销售的“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黑械注准20162140023,注册人名称: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美谷路500号,管理类别:第二类,型号规格:MHA-W-T/Y/F、MHA-B-T/Y/F、MHA-C-T/Y/F,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本产品由透明质酸钠、注射用水、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卡波姆940、非织造布组成,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用于轻中度痤疮、促进创面愈合与皮肤修复;对痤疮愈后、皮肤过敏与激光光子治疗术后早期色素沉着和减轻瘢痕形成有辅助治疗作用)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网站产品标题广告内容为:“【1盒装】敷尔佳医用面膜玻尿酸医美术后修复黑面膜 5片/盒 补水保湿 痤疮修复 创面修复 补水保湿 改善肤色”字样,商品信息为: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补水保湿、提亮肤色、淡化痘,“多重功效 值得青睐 ”(面膜中的黑科技 01补水保湿)“健康肌肤的安全卫士”(日常肌肤护理、补水保湿 补水缩水/长久保湿/防护皮肤屏障/维护保湿功能)字样,经国家药监局官网数据库查询,与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黑械注准20162140023,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用于轻中度痤疮、促进创面愈合与皮肤修复;对痤疮愈后、皮肤过敏与激光光子治疗术后早期色素沉着和减轻瘢痕形成有辅助治疗作用)内容不一致。上述产品网页广告内容由该公司员工设计发布,广告页面设计费用203.3元。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数量为0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的对网站进行了关停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安达易网站地址:https://www.adiexpress.com/product/item-156533.html截屏打印件1份、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的线索信息打印件1份、《关于上架时间和网页成本的说明》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自建的安达易网站地址:https://www.adiexpress.com/product/item-156533.html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关于上架时间和网页成本的说明》1份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广告页面设计费用为203.3元的事实。
2024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4〕38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813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1040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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