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6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9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方正大道分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方正大道分公司)

字号:
分享:
打印:

当事人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方正大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10G

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方正大道***号、***号附*号、***号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3029*********4477

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三组

联系电话:138*****9996

202336 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其内容主要为:202334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方正大道***号、***号附*号、***号附*号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瓶凤球唛金标耗油,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722 日,保质期为18个月,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20233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货架上无同批次过期凤球唛金标耗油在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销售记录,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中的销售记录与投诉举报人的购物小票一致,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商品的相关票据,购进票据显示:2021830日,当事人购进过生产日期为20210722的凤球唛金标耗油。

2023314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立案调查,由第七所石洪亮、

钟鸣承办。

经查:当事人系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方正大道***号、***号附*号、***号附*号的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830日,当事人从重庆宜加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60瓶凤球唛金标耗油730g 用于销售,进价8/瓶,生产日期为2021722日,保质期18个月。202334日,当事人销售了1瓶该批次食品给举报人,销售价格为12.8/瓶,出具了销售小票,销售当日该食品已超过了保质期。另,通过现场检查以及调查核实,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其他同批次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故本案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2.8/×1瓶,即12.8元,涉案的违法所得为12.8/×1瓶,即1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店长陕*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举报材料1份、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打印件1份、购进票据1份、进销存明细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举报材料1份、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打印件1份、购进票据1份、进销存明细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举报材料1份、进销存明细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自由裁量情形。  

20235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93],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规范。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自由裁量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 5000元。(大写: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大写:拾贰元捌角)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6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