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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5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95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璎珞子归阁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璎珞子归阁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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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璎珞子归阁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8******E16R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839

联系电话:139*******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福路**号

2023年3月9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美团店铺:璎珞子归阁中医诊所(金福路店),当事人明知发布医疗广告须进行审查,但仍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此宣传广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当对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对当事人应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3年3月21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重庆璎珞子归阁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傅*、任**承办。

经查,当事人:重庆璎珞子归阁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中医类的医疗机构,当事人在“美团”APP内经营的网站店铺名称为:璎珞子归阁中医诊所(金福路店)。当事人在美团APP内团购项目中有[推拿/按摩]失眠、入睡困难、记忆力差【道】中医系统调理;[艾灸]男子肾功能专项调理/【道】中医;[针灸]高血糖、脂肪肝、尿酸【道】中医系统调理(45分钟)等医疗广告宣传,并且店铺内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类别、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内容。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其在美团APP内上述团购项目不是医疗广告宣传,是信息展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七)、(八)项“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四)医疗机构类别;(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美团”APP内经营的网站内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当事人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入驻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旗下美团平台,当事人入驻美团平台缴纳服务费用为3800元,故当事人在美团APP内发布的上述医疗服务广告费用是3800元,发布相关医疗广告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公司法人委托人秦*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秦*的身份并受当事人委托配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

3.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美团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4.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医疗广告截图、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现场检查时美团APP上医疗广告截图等证明当事人在美团APP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为3800元。

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下架相关违法医疗广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560元。

本局于202352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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