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机构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 水利> 公共服务 > 业务办理

重庆两江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日期:2024-10-30

字号:
分享:
打印: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先审后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先核后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先核后备(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项。

(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六)《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水〔201683号)。

(七)《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审批方式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①两江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②市级审批(核准、备案)且征占地面积不足20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

③两江新区城管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④两江新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园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两江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3)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由两江新区城管局审批的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园区内的单个生产建设项目。

4)豁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形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

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份数

备注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原件

2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

原件

4

1.电子件光盘1张,附专家意见pdfword版;

2.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份数

备注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2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原件

3

1.电子件光盘1张(内容与报批资料一致)

2.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三)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份数

备注

1

××项目(××地块)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原件

3

1.电子件光盘1张(内容与报批资料一致)

2.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两江新区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工区一路7号金泰·彩时代1号楼一楼服务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129号)

(三)联系方式:023-67465289(窗口)

023-63395312(业务)

                   023-63395309(审批)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record=istrue向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2.受理:由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审批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3.审查: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听证。

4.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审批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record=istrue向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2.受理:由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审批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统一收件,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3.审核: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审批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三)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1.受理:由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统一收件,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2.审核: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申请人到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审批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特殊情况经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向专家发送评审资料开始到专家组提交正式评审意见),但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时间除外。

4.补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技术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退件处理。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

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大厅(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重庆市渝北区加工区一路7号金泰·彩时代1号楼两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129号)。

(二)询:023-67465289(窗口);023-63395312(业务);023-63395309审批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两江新区)网上办事大厅。

十九、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67463362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加工区一路7号金泰·彩时代2号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工区一路7号金泰·彩时代重庆两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129号)。

(二)可乘坐559路、623路、107路、126路、153路、620路、603路、616路公交车至“出口加工区站”下,往彩时代方向步行可达;或乘坐轨道交通3号线在“金渝站”下,轨道交通10号线在“民兴家园站”下,往彩时代方向步行可达;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s://zwykb.cq.gov.cn/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https://ljxq.cq.gov.cn/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网)

二十二、备注

(一)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需要扰动地表、开挖回填土石方、改变原地形地貌或地下构造、损坏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

(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两江新区各园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园区内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开工前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向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备。

附录:1.流程图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3.××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项目(××地块)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附录1—1

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附录1—2

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附录1—3

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附件下载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