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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博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110H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东湖南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39********4092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38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在委托旅游转移游客中,事先未书面告知游客,也没有征得游客同意的违法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为,本局决定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
2、罚款60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年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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