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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法律法规、预案和文件,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 个街道内发生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
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等 7 个建制街镇以及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开发管理区域和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区、寸滩港区内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灾难,由建设局牵头,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配合事发地行政区应急处置机构完成处置协调工作。
本预案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水利工程。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街道、有关部门、直属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各项应急任务指令下达后迅速落实到位。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强化安全风险管理,注重事故预防工作,降低风险,消除隐患,防患未然。做好预警预测及预警响应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夯实应急管理基础,确保遇到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机构
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两江新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建设指挥部),统一指挥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区建设指挥部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委领导任指挥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事发地街道、纪工委、宣传部、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社发局、社保局、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直属企业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2.2 工作职责
2.2.1 区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一般、较大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执行新区管委会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命令。
(2)对于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待市级指挥部介入后,并入市级指挥部工作。
(3)发布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及处置指令,启动本预案或采取其它措施。
(4)收集、掌握事故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一般、较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负责协调警力、民兵及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建议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
2.2.2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建设局:负责调集本系统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制订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做好一般、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2)安监局: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按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事发地街道:组织调动各类应急资源进行应急抢险,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4)纪工委:负责查处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街道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宣传部:牵头负责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财政局:启动财政预备费,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7)城市管理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负责协调事故涉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8)社发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对伤病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死亡、伤残。
(9)社保局:负责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10)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1)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在区建设指挥部统筹指导下,参与保护现场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直属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预案要求落实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13)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做好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新区建设局、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区建设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工程项目部:结合工程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做好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附件1。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
3.1.1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好在建工程安全事故日常预防工作。区建设指挥部开展对重点隐患区域及危险源的排查,督促做好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3.1.2 区建设指挥部会同新区建设局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研,向新区管委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强化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测预警系统的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并利用预测预警系统和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监测
3.2.1 新区建设局、直属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认真分析事故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对发生概率高、事故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3.2.2 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收集、掌握事故动态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创造条件。新区建设局定期研究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监测工作及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制订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专人维护应急器材和设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器材、设备,并根据工程的不同时期和特点制订应急救援方案,识别易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3.3 预警分级
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根据致灾因素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4 预警行动
3.4.1 预警信息发布
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由新区管委会发布,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跟踪分析和研判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
新区管委会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险情已经解除的,宣布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3.5 事故报告
利用现有110、119、122、120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知情者可拨打以上电话报警或向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报告。
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均应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立即上报新区管委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城乡建委和市安监局。
区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后,应进一步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就抢险救援力量、现场处置情况向新区管委会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新区管委会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新区管委会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实施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接到新区管委会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各级、各环节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街道、事故所在区公安分局、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负责处置,区级有关部门指导支持。
较大事故由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新区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处置,市级有关部门指导支持。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区建设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待市级指挥部介入后,由市级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区级部门(单位)在市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4.2.1 企业先期处置。在有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当事发地街道或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2 属地政府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并严格按照“以人为本、抢险先救人”的原则,全力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 扩大应急
新区管委会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或有扩大趋势的事故灾难,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4 现场处置
4.4.1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街道、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组成现场指挥部。
4.4.2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1)成立区建设指挥部。新区管委会领导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后,第一时间成立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2)区建设指挥部构成及职责。区建设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和事故调查组等。
其主要职责是:
①综合协调组:为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启动有关保障预案,负责现场情况报告、通信畅通、调集抢险救援力量等工作,以及新闻发布前期准备工作。
②现场处置组: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置建议意见和抢险救援技术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④舆论引导组: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监测网络舆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⑤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⑥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后勤服务,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抢险救援物资。
⑦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4.4.3 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程序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5 信息发布
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结束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区建设指挥部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宣布响应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待事故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挥部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由事发地街道牵头,会同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做好维稳、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由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伤员救治、遇难人员赔付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并承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相应事故处置经费。
5.2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新区社保局及时协调有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公司介入,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新区管委会组织建立满足处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抢险、勘查器材,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6.2 专家队伍保障
新区管委会组织建立辖区建设工程抢险救援专家队伍。专家队伍应由具有各类专业特长、现场抢险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为处置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做好技术力量储备。当本区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可向市级部门申请支援。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与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新区公安分局要组织力量加强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快速通道。
6.5 医疗救护保障
新区社发局要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别,按照“分级救治”的原则,结合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护服务。
6.6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应保障应急演练、设备和救援工作必要的经费。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和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2 培训和演练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企业主体责任
本预案涉及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落实相应企业主体责任。
8.2 奖励与责任
对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附件:1.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2.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3. 两江新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联系人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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