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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浩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5〕10103号
被处罚人:重庆浩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唐洪亮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2月19日16时32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政、罗杰日常巡查时发现,在马上消费总部项目施工点处,有车辆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该项目建筑施工单位为重庆浩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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