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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43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城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5〕1004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 发布日期 ]
2025-08-13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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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5〕10043

被处罚人: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王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4月10日16时00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政、罗杰排查两江新区废弃油脂去向时发现,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民心路530号附2号老哥们肥肠鱼(民心佳园店),废弃油脂由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运,但未能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后续排查又发现在鸳鸯街道光环购物中心喜庭海鲜自助处,废弃油脂由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运,但未能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废弃油脂收集合同;3.废弃油脂收购单;4.转账记录;5.询问笔录;6.信用中国公示截屏;7.证件照片。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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