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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
渝两江城管罚〔2025〕60004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李平清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4月7日16时34分,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肖洪明、徐敬国在重庆两江新区悦来天助搅拌站内巡查发现,车辆渝DZ3710在悦来F145-1(部分)、F145-2(部分)、F146-1(部分)地块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该车辆属于重庆市远泽物流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88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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