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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
法定代表人:胡心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其承建施工的大悦城中央公园134亩项目(C05-1地块)63#-19#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消防管控不到位,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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