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当事人 :重庆嘉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丁香路11号附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51966B
法定代表 人:李生勇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施工的协同创新区-五期创新空间二标段、西5号路EPC项目外墙工程11#楼吊篮停止作业时未降至地面的行为,重庆嘉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外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重庆嘉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以罚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