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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274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建罚[2024]第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人 :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49995

表人:皮波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监理的中国农业银行数字化业务运行中心(重庆)场地和重庆分行运营档案库维修改造 EPC 项目,未及时巡视检查发现消防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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