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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2XU6D
法 定 代 表 人:刘子维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作为两江曲院风荷项目(C44-1/02地块)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项目资本金,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5.两江曲院风荷项目(C44-1/02地块)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6.两江曲院风荷项目(C44-1/02地块)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收款回单;7.两江曲院风荷项目(C44-1/02地块)项目施工许可证。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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