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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6-12 来源: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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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两江公租司发〔202319


公司各部门、各房管中心: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9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61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租赁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公租房公司)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结合两江公租房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两江公租房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鱼嘴公租房、双溪公租房、复盛公租房、龙兴公租房、天堡寨公租房、龙兴北公租房、上通五公租房、思源公租房、万寿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租赁,产品类型有简装房、定制公寓、人才公寓(含长租人才公寓和短租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签约、退出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租赁对象

第三条 申请主体

用工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单位申请

需在两江新区内依法完成单位注册登记,具有固定的生产、办公或经营场所。

(二)个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在两江新区工作的人员;

2.符合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3.属于国家、重庆市级、两江新区认定的各类人才;

4.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创新创业人员。

(三)其他确需租住的单位/个人。

第五条 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需提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单位委托授权书。

个人申请需提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如申请住房为人才公寓,申请人需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以学信网下载为准);人才认定材料;重庆两江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证明(以上材料/证明任选一项即可)。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核配租

第六条 审核配租

(一)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两江公租房公司微信公众号提交租赁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两江公租房公司收到申请后,5天内(本细则涉及天数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于审核当日进行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配租

两江公租房公司按申请审核通过的时间先后顺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配租。未能获得配租或配租不足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入等候程序。

(四)签订合同

配租后,两江公租房公司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7天内到现场看房,完成验房手续。验房无误后,5天内完成租赁合同签订。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简装房原则上最短为1年,最长为2年;人才公寓(短租人才公寓除外)、定制公寓原则上最短为半年,最长为2年。租赁期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承租单位或个人租赁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整。

(二)合同内

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基础信息;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履约保证金额度及其支付方式;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责任;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

(三)履约保证金、租金

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如承租对象为单位的可适当延长),按简装房为3个月租金,人才公寓、定制公寓为2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单位或个人无违约责任的,两江公租房公司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如有),承租单位部分退租情况下,无息退还退租部分的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如有)。存在违约的,有权从保证金和租金中抵扣相关费用,抵扣不了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应补足差额。

租赁期间,由于承租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提前解约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两江公租房公司,如无特殊原因的,人才公寓、定制公寓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应付清欠付费用。

第八条 租金管理

(一)租金调整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若有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租金缴纳

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纳租金,在每月10日前(含当日)交纳次月租金。

(三)租金拖欠处理

承租单位或个人拖欠租金时长达到3个月时,两江公租房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对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强制清退。两江公租房公司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租金、水、电、气、讯、物业服务费及赔偿金(若有),抵扣不了的,承租单位或个人补足差额。抵扣后承租单位或个人应自抵扣之日起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房屋管理

(一)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单位或个人自住,未经两江公租房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出借或转租,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

2.承租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单位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改造;

4.两江公租房公司负责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的维修,房屋内及公共区域的水管电线、设备设施、其他固定装置等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因质量问题出现损坏的维修处理,本细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5.承租单位或个人入住房屋前,其租住房屋内易耗品(灯泡、高压水管、龙头、混水阀、淋浴喷头、淋浴软帘挂钩、角阀、抽水马桶)的维修处理由两江公租房公司负责;入住后由承租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6.两江公租房公司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二)管理模式

两江公租房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同时负责物业服务单位的选聘及工作指导监督。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合同期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单位或个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可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双方根据当下租赁价格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承租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江公租房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未经两江公租房公司同意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及上的;

5.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7.其他不适合继续入住两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申请审核

承租单位或个人需要退租的,需在两江公租房公司微信公众号提交退租申请。两江公租房公司在收到退租申请后,5天内对退租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结果。

(二)房屋腾退

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按照签约交房标准对房屋情况进行退租验收,若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承租单位或个人完善退房手续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赔偿金(若有)等相关费用后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两江公租房公司取消该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两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工作人员在两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重庆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两江公租房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委托授权书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授权委托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代理人,负责办理我单位租赁两江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宜。代理人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有关事务,我单位均予以认可。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附件

工作证明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兹有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在职员工,请贵司协助办理两江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相关事宜。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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