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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

日期:2021-11-17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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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
技术规范 标准化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清单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100分) 1.1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GB50156-2012(2014年版,以下同,第4.0.2条)。 (20分) 现场检查 不符合为否决项。 加油站选址不符合要求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新、改、扩建项目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满足第4.0.4、4.0.5条的规定。(2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与站外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1.3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2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防火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1.4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第5.0.1条)。(10分) 现场检查 未分开设置扣10分



1.5 单车道宽度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9m(第5.0.2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1.6 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安全间距应符合表4.0.4、4.0.5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要求(第5.0.10条)。(2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构)筑物及防渗设施
(90分)
2.1 站房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第12.2.1-2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站房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罩棚材料不符合要求。
2.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第12.2.2条)。(10分)
现场检查 不符合扣10分



2.3 加油岛高于地坪0.15~0.2m;宽度不小于1.2m;罩棚立柱距岛端大于0.6m(第12.2.3)。(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2.4 配电室、柴油发电机室的门应向外开启(GB50053第6.2.2条);配电室应设防小动物措施(GB50053第6.2.4条);发电机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11.1.4)。(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配电室门不符合疏散用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加油站埋地油罐应采用下列之一的防渗方式:1 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2 采用双层油罐(第6.5.2)。(10分) 查资料:
1.设计图
2.竣工资料
不符合扣10分 单层油罐未设置防渗罐池。
2建(构)筑物及防渗设施
(90分)
2.6防渗罐池应根据油罐的数量设置隔池。一个隔池内的油罐不应多于两座。防渗罐池的上部,应采取防止雨水、地表水和外部泄漏油品渗入池内的措施(第6.5.3条)。(10分) 查资料:
竣工资料(影像资料)
不符合扣10分



2.7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油罐设置在车道下的除外)。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第6.5.4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无检测立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第6.5.5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2.9 2014年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其埋地单层油管应设置防渗管沟及人工检测;或采用双层管道(渝安协〔2014〕11号)。(10分) 查资料:
竣工资料(影像资料)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3.1油罐(80分) 3.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第6.1.1条)。(20分) 现场检查 不符合为否决项 油罐未埋地设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 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第6.1.8条)(SH/T 3177—2015,SH/T 3178—2015)。(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双层油罐未设置渗漏检测立管。
3.1.3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第6.1.12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设在行车道下的人孔井未采用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3.1.4 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第6.1.13条)。(10分) 现场检查 储罐液位计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扣1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扣5分。 未设置防满溢措施或防满溢措施不能正常运行。
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3.1油罐(80分) 3.1.5 油罐的接合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合管应为金属材质。2 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进油接合管、出油接合管或潜油泵安装口,应设在人孔盖上。3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第6.3.7条)。可燃液体储罐的进料管从上部接入时,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GB50160第6.2.24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油罐结合管安装位置有误或油罐量油孔未设带锁的量油帽;进料管未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6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第6.3.1条)。(20分) 现场检查 卸油未采用密闭卸油为否决项 卸油未采用密闭卸油。
3.2加油机(40分) 3.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第6.2.1条)。(10分) 现场检查 不符合为否决项 加油机设在室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 加油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第6.2.3条)。(10分) 现场检查 1)加油枪软管破损、泄漏、万向节不灵活,1处扣5分。2)加油软管上未设拉安全断阀1处扣10分。 加油软管上未设置安全拉断阀或安全拉断阀损坏,不能起作用。
3.2.3 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第6.2.4条)。(10分)
现场检查 未设剪切阀1处扣10分。 底部未设剪切阀
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3.2加油机(40分) 3.2.4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第6.2.5条、第6.2.6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加油枪放枪位无油品标识;加油枪无颜色标识;加油岛端部未设置防撞柱;防撞柱不满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工艺管道(50分) 3.3.1 油气回收装置完好。(1)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第6.3.3条)。(2) 加油站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加油机底部与油气回收立管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用于检测液阻和系统密闭性的丝接三通,其旁通短管上应设公称直径为25mm的球阀及丝堵(第6.3.6 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2 汽、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径不小于50mm,管口高度高出地面不应小于4m;管口应设阻火器。采用油气回收的通气管口应加设呼吸阀(第6.3.8、6.3.9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通气管口未设阻火器
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3.3工艺管道(50分) 3.3.3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第6.3.13条)。(10分) 现场检查 1处不符合扣5分。 工艺管道未埋地敷设;工艺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未填沙或填沙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4 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第6.3.17条)。(20分) 现场检查 1处不符合扣20分。 工艺管道穿过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
3.4安全标志、标识(30分) (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设置车辆进、出口标识。(GB4387第6.1.3条)
(2)加油站入口应设车辆限速标志。(GB4387第6.4.2条)
(3)加油站应设醒目的禁烟火、禁打手机等标志标识。(第5.0.5条)
(4)加油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限标识。(第5.0.3条)
(5)配电室应有运行工作牌和防触电标志。
(6) 卸油口井的各卸油接口、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标识。(第6.3.2条)
(7) 防渗罐池检测立管口应设标识。(第6.5.4条)
现场检查 1.未设置车辆进出口标识扣5分;无地面标识扣5分。
2.无车辆限速标识扣5分,标识不醒目扣5分。
3.禁火等标志标识不醒目,一处扣2分。
4.无界限标识扣5分。
5.配电室未设置相关标识,一项扣2分。
6.各标识不明显,一处扣2分。
未设置醒目、合理的限速、限高、限重(仅限于储罐设置在行车道下)等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3.5其他(60分) 3.5.1 充电桩的要求 1)充电桩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200mm。
2)户外安装的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
3)直流充电机、直流或交流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应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于0.5m。(第11.3.1条、第11.3.2条、第11.3.3条)。(2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充电桩未设置防撞柱或设置防撞柱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艺设备与设施(260分) 3.5其他(60分) 3.5.2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设备应采用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双壁油罐应采用检测仪器或其他设施对内罐与外罐之间的空间进行渗漏监测,并应保证内罐与外罐任何部位出现渗漏时均能被发现。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罐应设防晒罩棚或采取隔热措施。
橇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内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的50%。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第6.4.3/4/5/6条)(2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撬装式加油装置未设置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5.3 自助加油站(区)应符合第6.6章的相关规定。(第6.6章)(2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自助加油站不符合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4.1供配电(20分) (1)罩棚、营业室、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第11.1.3条)。(5分)
(2)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应符合防爆要求(GB50058-2014第1.0.2条)。(5分)
(3)信息系统应有不间断电源(第11.1.1条)。(5分)(4)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第11.1.6条)。(5分)
现场检查 1.罩棚、营业室、配电室未设事故照明,一处扣5分。
2.电气不防爆一处扣5分。
3.信息系统无不间断电源扣5分。
4.作业区内的电缆沟未充沙填实扣5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不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2排水
(10分)
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加油站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独立的生活污水除外)。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加油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第10.3.2条)。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10分。



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4.3
防雷
防静电(40分)
(1)钢制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当加油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2)埋地钢制油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应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静电报警仪距卸油口井不小于0.5m。
(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6)采用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导电内衬应接地;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不埋地部分的热熔连接件应保证长期可靠的接地,也可采用专用的密封帽将连接管件的电熔插孔密封,管道或接头的其他导电部件也应接地。
(7)油品罐车卸车场地内用于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1区。
(8)电缆的金属保护管两端应接地,配电的电源端应安装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9)从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10)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
(第11.2.1/4/6/11/12/13/14/16条)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未设卸车静电接地装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4.4检测报警装置(30分) (1)采用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工艺的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应设置气体、液体报警装置。采用集油盆的加油机底槽设置(或预留)气体、液体报警装置(第6.5.7 条)。 (10分) (2)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检漏点,双层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应采用在线监测系统(第6.5.6条)。(10分) (3)双层管道渗漏监测器、双层油罐渗漏监测器处于完好状态且运行可靠。渗漏监测器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SH/T3178—2015第6.5条、SH/T3177—2015第6.3条)。(10分) 现场检查 1.采用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工艺的加油机双层管道、双层储油罐、加油机底槽未设置(预留)气体、液体报警装置的扣10分。2.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未设检漏点,双层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未采用在线监测系统扣10分。3.双层管道渗漏监测器、双层油罐渗漏监测器未运行或运行异常,扣10分。 未设置渗漏检测装置或渗漏检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4供配电、排水、防雷防静电及检测报警(110分) 4.5
其他(10分)
(1)站房、罩棚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其靠近地面附近应设检测断接卡。 (2)加油区、卸油区、人孔操作井、加油站进出口等重要场所视频全覆盖,图像清晰。影像资料保存90天。 现场检查,调取影像记录。 视频图像不清晰,未全覆盖,一处扣5分。其他不符合,一处扣5分。 加油区、卸油区、车辆进出口、人孔操作井等无视频监控覆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5消防设施和应急设施
(60分)
5.1消防设施(30分) (1)加油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3)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³。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第10.1.1条)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10分。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消防设施和应急设施
(60分)
5.2应急设施(30分) (1)加油站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25分)
(2)加油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加油泵的电源。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3)加油泵的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远程控制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4)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启动开关: 1)在加油加气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2)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第11.5.1条、第11.5.2条、第11.5.3条、第11.5.4条)
现场检查 1.未配备应急器材扣20分;应急器材不完好,1项扣5分。
2.紧急切断不具有失效保护功能,扣20分。
3、其他一项不符合扣5分。
应急救援器材未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6.现场管理
(80分)

(1) 设备见本色,无锈蚀;加油机、发电机基本无油污。(加油机内、加油枪、枪托架、加油胶管无污垢,加油软管无破损,加油胶管与加油枪、加油枪与视油器,视油器与紧急拉断阀连接可靠。) (2)接合管无泄漏,操作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油气、无积油。加油机底槽内各管道连接处无泄漏。加油枪软管无破损、无泄漏,万向节灵活。
(3)站内整洁卫生,物品定置摆放,窗明几净,墙壁无破损,地面无积水,截水沟畅通,水封井定期清掏、少浮油。
(4)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清晰、美观、耐久。
(5)职工穿戴整洁,待人文明、礼貌。
现场检查 1.设备锈蚀、加油机、发电机有油污,一项扣10分。
2.相关要求不符合,一项扣5分。
3.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要求,一项扣5分。
4.穿戴不整洁,一人次扣5分。




7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40分) 7.1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应全面、有效、适用,定期进行符合性评价,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安监总管三[2011]93号)。(20分) 查资料:
1.制定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安全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全面、适用、有效清单;
2.组织学习的记录;
3.现场询问加油员。
1.未定期识别和获取或未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扣10分。
2.未建立清单,没有学习记录,每项扣2分。
3.清单不全面、不适用和有效的,每个扣1分。
4.发放和学习记录未涵盖所获取清单的内容,扣2分。
5.抽取1~2名加油员询问学习情况,不能回答者1人扣2分。




7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40分) 7.2 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下发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意见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督查整改通知单等)(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20分) 查资料:1.行政执法文书的处理、回复记录资料;2.隐患整改记录,重点查隐患整改完成及验收情况。 1.未执行各级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为否决项。 2.无反馈记录扣10分。 3.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验证不属实一项扣5分。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机构和职责(60分) 8.1 站长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专(兼)职安全员。(20分) 查资料:站长、安全员任命文件。 站长、专(兼)职安全员未明确,一项扣5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机构和职责(60分) 8.1 站长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专(兼)职安全员。(20分) 查资料:站长、安全员任命文件。 站长、专(兼)职安全员未明确,一项扣5分;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机构和职责(60分) 8.1 站长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专(兼)职安全员。(20分) 查资料:站长、安全员任命文件。 站长、专(兼)职安全员未明确,一项扣5分;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机构和职责(60分) 8.2 加油站应建立“一岗双责”,签订与员工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20分) 查资料:1.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考核与奖惩记录。 1.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人次扣5分。
2.未定期考核与奖惩,扣10分。




8.3 应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10分) 查资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是否相符。 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扣10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扣5分;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不符,一项扣2分。
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8机构和职责(60分) 8.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10分) 查资料:工伤保险凭证; 1.未参加工伤保险,扣5分。2.漏缴工伤保险每1人次扣2分。 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0分) 9.1 企业应至少建立以下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油品购销管理制度;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风险管理制度;9)应急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加油机维修保养制度;13)安全检查制度;1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15)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审定或签发。(20分)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发放记录。
询问:
询问有关人员对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
1.缺少相关内容的管理制度,一项扣2分;2.制度内容不符合实际,一项扣2分;3.有关人员不清楚制度相关要求,1人次扣2分;4.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一个扣2分;5.未发放到岗位或岗位使用失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个岗位扣5分;5.未定期修订扣5分。 缺少相关制度。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0分) 9.2 加油站应编制操作规程:(1) 加油操作规程;(2) 卸油操作规程;(3) 发电机运行操作规程;(4) 油罐作业操作规程;(5)检维修操作规程;(6)计量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操作规程应按规定进行审定或签发。(20分)

查文件:
1.岗位操作规程;
2.文件发放记录。
3.操作规程签发文件。
现场检查:
抽查是否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规程。
1.缺一个操作规程扣5分;2.有关人员不清楚操作规程相关要求,1人次扣2分;3.未发放到岗位的扣2分/个;4.使用失效操作规程,一个扣5分



9.3 加油站应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使用有效版本。原则上每3年一次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修订的制度应注明生效日期。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5)其他相关事项。(10分)
1.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修订的时机和频次;2.按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 有关人员不清楚制度相关要求,1人次扣2分;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1 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台账、档案(10分) (1)加油站应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安全设施台账。
(2)油罐、加油机、发电机、液位仪、视频监控、泄漏检测仪等主要设备的图纸、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检维修资料、检测、检验报告等整理、归档。

查资料:
查台账、档案。
1.未建立健全设备、安全设施台账,每缺一项扣2分;
2.安全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一项扣2分。
3.设备档案资料有差缺,一项扣2分。




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1.加油站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台账等。
台账包含的内容:姓名(签到表)、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等。 2.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试卷、三级安全教育相关资料、个人安全教育卡(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情况)等整理、归档。
查资料:
查台帐,查是否全员进行培训;查档案,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询问:现场抽查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效果。
3人现场考试,成绩平均75分以下的,为否决项,75~85分的,扣20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1.加油站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台账等。
台账包含的内容:姓名(签到表)、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等。 2.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试卷、三级安全教育相关资料、个人安全教育卡(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情况)等整理、归档。
查资料:
查台帐,查是否全员进行培训;查档案,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询问:现场抽查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效果。
一项不符合扣5分。 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外来人员(含作业人员、促销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1.加油站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台账等。
台账包含的内容:姓名(签到表)、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等。 2.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试卷、三级安全教育相关资料、个人安全教育卡(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情况)等整理、归档。
查资料:
查台帐,查是否全员进行培训;查档案,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询问:现场抽查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效果。
一项不符合扣5分。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2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与档案(20分)
1.加油站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台账等。
台账包含的内容:姓名(签到表)、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等。 2.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试卷、三级安全教育相关资料、个人安全教育卡(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情况)等整理、归档。
查资料:
查台帐,查是否全员进行培训;查档案,归档资料是否齐全。
询问:现场抽查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效果。
一项不符合扣5分。 4.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0.3 特殊作业台账(包括作业票证)(20分) (1)加油站应建立特殊作业台账(作业台账内容应包含:时间、作业类别、级别、区域、责任人、签发人等)。 (2)健全特殊作业的各种作业证。 查资料:1.特殊作业台账;2.查对应的安全作业证;3.作业证填写是否规范。 1.未建立台账扣5分;2.台账内容缺一项扣1分。3.安全作业证不符合GB30871,一个扣5分;4.作业证填写不规范,一处扣2分。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4 安全检查台账(20分) 加油站应编制适合本站实际的安全检查表,定期开展日、周、月排查(检查内容涵盖: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电气仪表、防火防爆、消防、防雷防静电、夏季防汛防暑等方面),形成检查记录。 查资料:查各类安全检查记录及台账。 1.安全检查表内容缺一项扣5分;2.日、周、月排查未按要求开展,缺一次扣2分。



10.5安全隐患治理台账(10分)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台账;
台账应包含:排查日期、隐患内容、整改完成情况(资金、时间、验收人员)
查资料:查隐患治理台账。 1.未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扣10分;
2.重大隐患项目未做到“五到位”,一项扣2分;
3.隐患项目未按期治理,一项扣5分;4.无验收记录一项扣2分。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6 风险识别与控制记录(20分)应根据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以下作业活动及设备进行风险识别:加油作业、卸油作业、清罐作业、检维修作业;储油罐、加油机、发电机。(市政府办公厅〔2017〕12号) 查资料:
1.风险管理制度;
2.风险识别记录;
3.风险控制措施。
1.未根据实际制定风险评价准则,扣5分;
2.风险识别内容不全,缺一项扣5分;
3.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一项扣2分。




10.7职业卫生档案(10分)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资料:
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检报告。



未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扣10分;档案内容缺少或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1.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查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1.有关人员不清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1人次扣2分。
2.有关人员不了解其应急职责,1人次扣2分。
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和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1.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查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1.有关人员不清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1人次扣2分。
2.有关人员不了解其应急职责,1人次扣2分。
3.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和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1.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指挥组织职责。 查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1.有关人员不清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1人次扣2分。
2.有关人员不了解其应急职责,1人次扣2分。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但企业未告知其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保持完好。
查资料:
1.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2.应急救援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应急救援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1.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一项不符合扣2分;
2.未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扣5分;
3.应急救援器材未定期检查维护,一项不符合扣5分。
1.未按照审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2.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保持完好。
查资料:
1.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2.应急救援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应急救援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1.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一项不符合扣2分;
2.未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扣5分;
3.应急救援器材未定期检查维护,一项不符合扣5分。
2.未对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3.应按照GB/T 29639,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形成记录。 查资料:
1.应急预案文本和备案回执;
2.应急培训记录;
3.演练记录。
1.站内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方案,1人次扣2分,应急预案未备案,扣5分;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扣5分;
3.未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缺少一次扣5分。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8 事故应急档案(10分) 4.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包括未遂事故。针对发生事故应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查资料:
事故管理台账。
询问:
了解企业发生的事故与台账是否相符。
1.未建立事故管理台账,扣5分;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2.发生的事故与台账不相符,一项扣2分。
1.发生事故未上报或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9 收发油台账(10分) 加油站应建立油品收发台账,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查资料:油品收发台账 未建立油品收发台账扣10分。


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现场检查:与审批文件内容是否相符。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1.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现场检查:与审批文件内容是否相符。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2.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现场检查:与审批文件内容是否相符。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3.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台账与档案管理(150分) 1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档案(20分) 加油站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 查资料:审批文件与竣工验收资料。
现场检查:与审批文件内容是否相符。
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项扣5分。 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五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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