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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34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09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重庆两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10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两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新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新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属事管理为辅”的原则共同处理。

1.4工作原则

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自救办)平时与区减灾办联合办公,发生自然灾害后,与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中调查评估组联合办公,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减灾委可根据应对需求,增加相关保障人员。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与各部门(单位)、街道的沟通联络,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职责承担相应任务。

2.2工作组

自救办(减灾办)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抵达受灾现场,结合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救助应急响应;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区域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汇同应急局、财政局等单位按照程序上报情况,并落实救助应急响应。

2.3专家队伍

聘请市自然灾害专家库专家,对新区救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为新区救助工作开展评估,为灾后救助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救助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国有企业自然灾害指挥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具体需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5)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6)向社会发布救助预警预报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对于新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30分钟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自救办(区减灾办)报告初步情况。自救办(区减灾办)应在2小时内完成初审、汇总,并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办报告。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种类、受灾范围、灾害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装备以及灾区需求等内容)。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街道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自救办(区减灾办)上报,自救办(区减灾办)每天10时之前向减灾委和市减灾办报告情况。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自救办(区减灾办)报告。自救办(区减灾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上报减灾委及市减灾办。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街道、有关部门应立即收集、汇总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对干旱灾害,各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自救办(区减灾办)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各街道要建立健全本级灾情会商机制。

4.2灾情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涉灾单位及时上报财产损失,自救办(区减灾办)及时评估、核定救助情况,信息统一由宣传部对外发布。

4.3预警响应终止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或演变为灾害后,自行终止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

5.1Ⅱ级(街道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及秩序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1)因灾(失踪)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灾房屋倒塌16层以上或房屋严重损坏多人被困;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6)街道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上述条件达到两个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意见,报自救办(区减灾办)经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后,决定救助所需。

5.1.2响应措施

受灾街道、国有企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可采取以下一条或多条措施报街道指挥长同意后执行。

1)受灾社区申请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属地街道核定应急资金及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受灾社区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调动相关人员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抚慰受灾人员,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3)医疗机构在社发局的指导下,参与受灾街道、国有企业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救助。

4)街道抽组工作组评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救灾资金保障,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5)街道应急办、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以街道为统计单位,原则上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负责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7)宣传部指挥街道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Ⅰ级(管委会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及程序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管委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1)因灾(失踪)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房屋倒塌26层以上或房屋严重损坏多人被困;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6)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上述条件达到两个以上的,由减灾办提出救助意见,报区减灾委经总指挥长组织会商后,决定救助所需。

5.2.2响应措施

受灾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可采取以下一条或多条措施报指挥长同意后执行。

1)属地街道申请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关部门(单位)核定应急资金及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属地街道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调动相关人员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3)自救办(减灾办)指导受灾街道、国有企业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4自救办(减灾办)抽组工作组评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救灾资金保障,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5)自救办(减灾办)会同相关单位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域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团工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应急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8)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以管委会为统计单位,应急局负责上报。

9)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完成审核救助情况上报后,由自救办(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区级部门(单位)、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街道、国有企业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0日前报应急局。

6.2.2应急局会同受灾街道、国有企业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本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应急局于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3受灾街道、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居民小组提名、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核、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新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6.3.1因灾住房倒损的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街道、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国有企业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市应急局备案。我区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由应急局根据程序和要求使用专项资金。

6.3.3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国有企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财政局等单位做好配合,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局应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6.3.5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财政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居民用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由党工委、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财政局、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落实救灾资金保障。

财政局每年根据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应急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向管委会提出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的建议。

7.2物资保障

应急局应合理规划,建立以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物资保障体系。

各部门(单位)、街道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各部门(单位)、街道应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各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责任清单》详见附件1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产业促进局及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区级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应急局、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应急局、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应急局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局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相关单位应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应急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林业、地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科技创新局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应急局建立健全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宣传部、应急局组织开展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相关部门(单位)、街道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应急局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局制定,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管委会审批。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预案相关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职责

2.区应急救援物资责任清单

3.区物资储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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