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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两江新区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提升项目“9·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示
2024年9月28日,两江新区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金山街道、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两江新区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提升项目“9·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两江新区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提升项目“9·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两江新区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提升项目“9·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两江新区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提升
项目“9·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9月28日,两江新区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提升项目挖掘土方施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金山街道、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建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南岸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两江新区某小区临时消防车道整治提升项目“9·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两江新区某地块工程位于两江新区某地块内,北面紧邻某小区,南面为某大道,东面紧邻某小学东校区,西面为某路。
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两江新区某地块工程2#、3#楼间车库入口与某小区消防车道相邻且被挡土墙隔离,需对挡墙土石方开挖放坡,提升品质。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物业单位沟通协调后签订委托协议。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小区客服中心(委托方)委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对某小区消防车道进行边坡开挖、恢复及品质提升,相关安全文明及施工费用由被委托方承担,工程造价5万元。
某年9月18日,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建设指令单,由其对负责某小区消防车道整治提升工程施工,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监理。9月28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消防车道边坡开挖后,边坡突然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
监理单位: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施工单位: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三)合同及安全协议约定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9月18日,某建设公司对消防车道整治提升工程施工,施工员令某某用手势向挖掘机操作人员况某比划车库通道边坡开挖区域后,况某开始机械开挖。
9月28日19时10分许,边坡开挖之后,况某操作挖掘机平整车库通道场地时,看见令某某来到开挖边坡下方查看开挖情况,于是况某就从挖掘机操作室下到地面休息。19时15分,况某听见“呯”的声响,抬头看见边坡顶部垮塌,垮塌的泥土和砼块将令某某下半身掩埋,令某某嘴角有血迹。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令某某,男,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50022419******;家庭住址:重庆市******;系某建设公司该项目的施工员。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施工员在开挖后的边坡下方巡查检查期间,边坡顶部坍塌,施工员被掩埋受伤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管理人员未对机械开挖作业人员按照本单位《局部土石方开挖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盲目安排作业。
二是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本单位《局部土石方开挖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开挖后边坡顶部坍塌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令某某,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员,未对机械开挖作业人员按照本单位《局部土石方开挖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盲目安排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尹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小区消防车道边坡开挖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管理人员未对机械开挖作业人员按照本单位《局部土石方开挖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盲目安排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本单位《局部土石方开挖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开挖后边坡顶部坍塌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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