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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示
某年8月9日,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表处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康美街道、办公室、产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
“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8月9日,位于康美街道金山大道333号的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一工人翻越表处车间钝化池时淹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7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康美街道、办公室、产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产业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动力配件有限公司“8·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某动力部件公司主要产品为铝合金汽车零部件,形成年生产1600万件汽车铝合金零部件生产线。事故发生在压铸部表处车间7号钝化池,工人翻越进入钝化池轨道内作业时,跌落至水深1.5米的7号钝化池内发生淹溺。
(二)相关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重庆某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动力部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8月9日,压铸部表处车间主任陈某某安排钝化工李某某7时30分至19时30分(1人上长白班)在钝化线上进行钝化产品(机械加工件)作业。
现场视频监控显示,某年8月9日18时18分,钝化池行车吊带卡在轨道内缠绕发生故障,李某某翻越钝化池栏杆,站在钝化池边,用铁棍敲击行车吊带时脚底踩滑跌落至7号钝化池内,李某某跌落至钝化池后未见其挣扎或起身。
8月10日7时30分,陈某某开完早班会后,发现李某某未在工位上班,让毛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并安排毛某某接替李某某的工作。毛某某发信息给李某某未得到其回复后,毛某某就在钝化池边开始作业。9时29分,在钝化池边作业的毛某某发现李某某面部朝下漂浮在7号钝化池水面上。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某某,男,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51022419******;家庭住址:重庆市******;系某动力部件有限公司的钝化工。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7万元。
铸造部表处车间钝化池行车发生故障后,钝化工违章翻越钝化池过道栏杆至钝化池上方,站在钝化池边沿用铁棍敲击行车吊带时,脚底踩滑跌入钝化池内发生淹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某动力部件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钝化安全操作规程》和《某铸造部钝化岗位危险源告知书》。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李某某,违章翻越钝化池过道栏杆至钝化池上方,站在钝化池边沿用铁棍敲击行车吊带时,脚底踩滑跌入钝化池内淹溺,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雷某某,某动力部件有限公司压铸部部长,公司压铸部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某某,某动力部件有限公司压铸部表处车间主任,公司压铸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6%罚款的行政处罚。
3.某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钝化安全操作规程》、《某铸造部钝化岗危险源告知书》制度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某动力部件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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