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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示
某年8月16日,位于某地块的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建设局、北碚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8·16”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8月16日,位于某地块的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一工人在一楼梯转角平台处坠落至地面,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建设局、北碚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建设局、总工会、南岸区人民政府、北碚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位于两江新区某分区地块,项目用地面积645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3932.8平方米,建安费27574.6万元。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0932.92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实训楼、科研楼、综合楼、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宿舍楼、食堂、附属用房;地下建筑面积2999.88平方米,包括车库、设备用房以及室外运动场、道路广场、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等。
(二)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某科技学校
代建单位: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PC总包单位:某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三建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某建西南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监理单位: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15时40分许,风管工人蒋某某经过2-1#楼一楼过道时,看见张某某趴在地面上,地面上有血迹,于是呼救。在3楼作业的殷某某听见声音后到一楼查看,看见张某某头部流血,呼叫无应答。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某,女,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51022419*****;家庭住址:重庆市*****;系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普工。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身体触碰到扣件松动的临边栏杆上横杆,上横杆一端受力脱落,作业人员身体失稳坠落至一楼地面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为某建筑劳务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临边防护扣件松动、受力脱落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施工单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赵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某科技学校迁扩建一期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临边防护扣件松动、受力脱落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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