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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示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某年831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汽车外饰有限公司某工厂涂装线电缆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产业局、龙兴公司、渝北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123      

附件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831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汽车外饰有限公司某工厂涂装线电缆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作业人员被脱落的滑轮组击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产业局、龙兴公司、渝北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产业局、总工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渝北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市政府专家库3名专家组成,负责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某汽车外饰有限公司某工厂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号。某年8月,工厂涂装线新增一台3300吨塑料注塑成型机,需对新增塑料注塑成型机安装动力电缆,电缆安装位于厂房轴线2-1/8—D-1/B。某汽车外饰有限公司将涂装线电缆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业,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被脱落的滑轮组击中死亡。

(二)相关单位情况

发包单位:某汽车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承包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建筑装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三)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827日,该项目敷设电缆的桥架安装完毕。829日、30日,电工杨某与焊工姜某某进行了过线滑轮组安装,滑轮组由点焊焊接固定。830日,某建筑装饰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因事请假离开项目,张某某安排杨某临时组织指挥电缆安装现场作业。

831日,项目进行敷设电缆作业,7时许,人员开始上班。吴某某在登高车上沿着桥架穿织带,姜某某、李某某、杨某辅助其作业;同时,陶某某、李某某、张某将电缆盘转运到厂房辅房。摆放好电缆盘和织带穿完后,陶某某、徐某某、张某、杨某一起将卷扬机的钢丝绳绕过滑轮,准备与织带相连接。随后,杨某让人员分散到指定点位,进行桥架穿织带和穿钢丝绳作业,最终由吴某某将织带和钢丝绳进行了连接。杨某检查完织带、钢丝绳穿行和连接情况后,让陶某某操作升降车到厂房钢梁上观察电缆拉动过程中4号滑轮组有无异常情况,其他人员在各自的点位上观察滑轮组运行情况,徐某某在地面操作卷扬机,杨某站在中间组织指挥。

视频监控显示,92分,陶某某系挂安全带乘坐登高车上到钢梁上。杨某用对讲机询问陶某某和各个点位准备情况,均回答准备完毕。93分,徐某某启动卷扬机开始拉电缆;96分,电缆提升仅10多米,4号滑轮组突然脱落,击中陶某某,滑轮组掉落至地面上。徐某某听见动静后立即停止卷扬机,抬头看见陶某某倚靠在登高车围栏上。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陶某某,男,江苏某地人;身份证号:32042219******;家庭住址:江苏省******;系某建筑装饰公司普工。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力电缆提升作业时,滑轮组由于焊接固定强度低,没有使用绑带连接进行二次保护,电力电缆提升过程中,滑轮组突发撕裂脱落后击中作业人员致死。

(二)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某建筑装饰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涂装线电缆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注塑机电缆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技术操作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某汽车外饰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经调查,其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了安全管理目标,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签订了项目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夏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某汽车外饰有限公司某工厂涂装线电缆安装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涂装线电缆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注塑机电缆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要求,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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