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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示

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某年514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渝AS*****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某年94日,重庆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移交应急管理局后,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复。

附件: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123       

附件

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514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渝AS*****小型轿车在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某年94日,重庆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移交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城市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5·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小轿车驾驶人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汽车租赁单位: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目前更名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蒙某某。

网约车平台单位: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滴滴出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AS****小型轿车驾驶员蒋某某,男,身份证号:511223198**;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系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网约车租赁人。事故发生后,两江新区交巡警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对蒋某某进行了酒精测试,排除其酒驾毒驾。

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514918分,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S****的小型轿车,由某路方向某支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某支路路口左转进入某支路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某某,男,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51022319******;家庭住址:重庆市***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2100******)认定:蒋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止让行,蒋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间接原因

AS****小轿车驾驶人蒋某某安全行车意识不强,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止让行,未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涉事小轿车驾驶人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AS****小轿车驾驶人蒋某某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再次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了线上安全考试。调查中,未发现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2名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驾驶员蒋某某、渝AS****网约车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准入,对驾驶员蒋某某开展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发现蒋某某在公司平台的不规范驾驶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二)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责任人员

蒋某某,渝AS****小轿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新区公安分局于某年624日对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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