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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3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4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某装修改造工程“7·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某年7月21日,位于天宫殿街道的某装修改造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天宫殿街道、建设局、公安分局、住房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组成某装修改造工程“7·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该事故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某装修改造工程“7·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某装修改造工程“7·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某装修改造工程“7·2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某年7月21日,位于天宫殿街道的某装修改造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4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天宫殿街道、建设局、公安分局、住房中心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办公室、建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渝北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某装修改造工程“7·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某层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作为新办公地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改造工程部分供货及安装工作发包给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合同。某年5月,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该工程合同内容于7月12日完成结算。7月21日,该工程进行后期整改维修作业期间,一名工人在卫生间内进行电力作业时触电身亡。
(二)相关单位情况
发包单位: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供货及安装单位: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设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三)合同及安全协议约定情况
因某装修改造工程需要,某年5月,某建设公司(甲方)与某装饰设计公司(乙方)签订《某材料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乳胶漆等10余种装修材料,并由乙方负责安装,合同金额22.8万元。同时,某建设公司(甲方)与某装饰设计公司(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明确:“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安装、人员上下班及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责任,任何安全事故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
某年5月24日,某装饰设计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某电话联系黄某,寻找改造施工工人。黄某随即将此事告知黄某某,2人一起到施工现场见了李某某,并查看了现场,李某某和黄某某互留联系方式。
5月29日,黄某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分包协议。约定黄某的施工内容为:某层办公室隔断、插座安装、新建办公室照明灯放线、某层卫生间增加蹲位等。黄某承接该工程后,由黄某某组织人员施工。6月15日,劳务施工完成,人员离场。6月25日,工程验收后某建设公司陆续进驻办公,该项目进入后期整改维修阶段。
7月21日7时许,李某某微信联系黄某某,让其去该项目作业,黄某某让其继子杨某某一同前往辅助。8时许,黄某某、杨某某到达施工现场,李某某给黄某某安排了作业内容,让其进行7—10层女卫生间吊顶内接电和接水管。8时30分许至14时30分许,黄某某完成9、10层女卫生间施工内容。
14时30分许,黄某某、杨某某开始在8层女卫生间内作业。黄某某上到木制人字梯上拆出几块吊顶扣板后,让杨某某将电笔和线钳递给他,黄某某用手机电筒照明进行吊顶内电力作业。14时50分许,站在人字梯上、上半身在吊顶内进行接电作业的黄某某,让杨某某递送工具刀,于是杨某某到女卫生间外楼道上的工具包内寻找。在此期间,杨某某模糊听见黄某某叫喊了一声,于是探头查看女卫生间内情况,同时呼喊黄某某,黄某某无应答。杨某某再仔细查看,看见黄某某上半身趴在吊顶龙骨上,双脚垫立,同时,闻到现场有一股烧焦的气味。过了10余秒,黄某某从人字梯上摔落,腿挂在人字梯上,额头撞击在洗脸盆上。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立即跑到5层找到李某某报告事故情况,2人一起赶往8层女卫生间救援,在附近办公室工作的张维等人听见动静后一起施救。期间,杨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某某对黄某某进行心肺复苏。15时20分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黄某某送往医院救治,16时26分,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某某,男,重庆某地人;身份证号:510226******;家庭住址:重庆市***;系某装饰设计公司的作业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4万元。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未断电、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吊顶内进行电力作业时接触到电气线路漏电点,形成电流回路,导致其触电身亡。
事故间接原因为某装饰设计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黄某某,违章作业,在未断电、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吊顶内作业时接触到电气线路漏电点,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夏某某,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某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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