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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3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3·25”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325日,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号房屋土建装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局、鸳鸯街道、公安分局、住房中心相关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建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3·25”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工委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某小区房屋X-2房屋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某某路某号XX号。20231221日,该房屋业主任某(甲方)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代理人鲁某某(乙方)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格及双方安全责任,土建施工合同价格40万元;合同第九条第11款明确:乙方负责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甲方概不负责。20231221日,房屋业主任某与鲁某某到某某物业单位办理了房屋装修相关手续,该房屋于202413日开始装修施工。

(二)调查发现其他情况

20231221日,鲁某某以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号房屋业主任某签定了该房屋改造工程土建施工合同。鲁某某出具了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后到物业公司进行了装修备案。

2024325日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组发现,鲁某某在承接该土建施工前,与某某公司有相关业务合作,留存有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并私刻该公司的公章承接业务。在调查中,鲁某某对私刻公章一事供认不讳;同时事故调查组对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进行调查,并采集了某某公司的公章样本。202449日,事故调查组将某某公司公章样本和鲁某某私刻的印章样本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某某公司公章印文与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通过调查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认定鲁某某私自留存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私刻了某某公司的公章与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房屋业主任某签定了房屋土建施工合同。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业主:任某

物业单位:某物业重庆分公司

房屋土建施工单位:鲁某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1221日,鲁某某冒用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号房屋业主任某签定了该房屋改造工程土建施工合同。202413日,鲁某某安排支模工人张某某、冯某某进行拆除、支模作业。2024318日,与鲁某某长期合作的砌墙作业工人朱某某联系鲁某某,询问该房屋的墙体砌筑是否可以进场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砌筑费用为:12墙体价格80/㎡、24墙砌筑费用90/㎡,按实际施工量进行费用结算,砌筑的砖块、河沙等材料由鲁某某提供),得到鲁某某答复后,322日,朱某某带领杂工张某某开始进入到该房屋开始进行砌筑作业。

20243259时许,支模工人张某某、冯某某在该楼层的1层进行混凝土剔打作业;现浇工人蒋某某在3楼测量楼板浇筑的混凝土方量。朱某某和张某某到达该项目后,先到房屋2楼,朱某某在2楼拿了电锤、图纸后上到3楼去做砌墙作业准备,张某某在2楼准备完毕后拿着灰桶、水桶等工具上到3楼,此时朱某某正在查看施工图纸,期间朱某某安排张某某搅拌混凝土。918分许,朱某某安排张某某一起将3楼室内的钢管脚手架抬放到作业处,随后朱某某上到脚手架上放线,张某某在一旁搅拌混凝土。920分许,朱某某放线完一处后,下到地面,再一次与张某某将脚手架抬到另一处放线位置。924分许,朱某某再次上到移动脚手架,站在上面准备放线时,脚手架发生摇晃,其中一根斜支撑突然断裂,脚手架随即垮塌,朱某某坠落至地面,后脑勺着地,朱某某随即昏迷,口鼻耳流出鲜血,身体抽搐,坠落高度约1.7米。

(二)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大声呼救。张某某、冯某某在1楼听到呼救声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救援,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冯某某向鲁某某报告了事故情况。945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救治,10时许,朱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06分,蒋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鲁某某到达事故现场。物业公司得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相关部门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了事故情况。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朱某某,男,XX岁;生前家庭住址:重庆市某某县某某镇4组;身份证号码:XXX;系鲁某某联系的墙体砌筑工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某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鲁红军向死者家属支付善后赔偿41万元,任某向死者家属支付善后赔偿10万,加之调解的9万元,总计60万元。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房屋,房屋共计5层,地上3层,地下2层,事故发生于地上3楼室内地面。3楼地面有一架垮塌的脚手架,一堆河沙、红砖、灰桶及其他作业工具,地面上有血迹;垮塌的脚手架长1.7m、宽0.4m、高1.7m,脚手架上的2跟钢管斜支撑长2.2m,斜支撑直径12㎜,其中一根斜支撑已从中间断裂;垮塌的脚手架上铺设两块钢笆网,长0.8m、宽0.4m。施工现场较为零乱,楼梯间洞口、临边等用木板搭设简易防护。根据目击者介绍,作业工人站在只安装了一侧钢管斜拉支撑(2根)的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架晃动,其中一根斜拉支撑断裂,脚手架垮塌,作业工人坠落至地面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坠落高度1.7米。事故现场未发现安全带、安全帽。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某某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只安装了一侧斜拉支撑的脚手架上违章作业,脚手架晃动,其中一根斜拉支撑断裂,脚手架垮塌导致朱小强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鲁某某作为房屋土建施工承包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作业期间佩戴安全帽;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脚手架仅安装了一侧斜拉支撑,且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作业期间斜拉支撑断裂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房屋土建施工承包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朱某某,某街道某小区房屋X-2号房屋墙体砌筑工人,未佩戴安全帽违章站在只安装了一侧斜拉支撑的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架垮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鲁某某,作为房屋土建施工承包人,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同时,鲁某某冒用戈承建筑加固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私刻戈承建筑加固公司公章承接房屋土建施工。建议将鲁某某冒用戈承建筑加固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私刻公章及其他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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