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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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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19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执三)企不撤告〔2025〕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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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你(单位)要求撤销重庆芒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在注册地经营,正常年报、正常纳税,有4条被执行人信息,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新旧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表示不知你(单位)现住所、营业执照和公章在何处,对谁在负责你(单位)经营管理,各说不一。此为公司经营管理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你(单位)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浩由股东决定,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余浩承认在变更时其本人对任你(单位)新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并在变更登记材料上签字,属于《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不予撤销。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琼         联系电话:023-63020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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