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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上海美词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84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号*幢*单元*
负责人:唐*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03********0035
联系电话:150******4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村*栋*号
申请人唐*跃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为上海美词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 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上海美词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唐*跃录入了人脸识别,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被冒用身份信息,因为此不予撤销该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二是举报人唐*跃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2025年5月26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四是登记材料中有唐*跃的人脸识别情况。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决定:不予撤销上海美词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审批处,1份送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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