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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注册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申请人认缴出资500万元申请设立。申请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股东,**任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档案材料中产权证上显示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房屋用途商服用房。你(单位)未有年报年检记录。登记主体档案中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为:510************098, 有效期为:2016.01.18-长期。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据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业主提供的产权证上显示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
3.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称其身份证在2019年丢失过,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挂失申报回执显示挂失时间为2019年07月05日。申请人在2025年申报社保时得知本人名下有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申请人从未注册任何公司,也对该公司不知情,现申请要求撤销该公司备案登记。
4.联系你(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联系你(单位)的监事**,核实登记相关情况,是否为相关人员本人签字,均无法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9.07.05-长期,该身份证启用时间早于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9年11月14日。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你(单位)设立时使用了虚假材料和在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了其身份证用于登记注册,我局拟决定撤销重庆斋洛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静波 联系电话:023-6746496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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