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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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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17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企撤告第一所〔2025〕09190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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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单位成立于201911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王乐华一人认缴出资500万元,王乐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财物负责人,周红明任监事登记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9号附2171-5登记机关: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23日,周红明我局反映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成为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2025626,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9号附2171-5实际不存在为虚假地址。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729日向我局出具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查询不动产坐落: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9号附2171-5及该处权利人,无登记数据。我局认为,你(单位)20191114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柏炉庭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单位20191114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志伟、李蕴轩    联系电话:023-63064026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9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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