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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17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撤〔2025〕二所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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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5U******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北路*号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25198412******

联系电话:134688*****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玉蝉镇水寨*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身份,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派出所领取发放身份证凭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5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股东*认缴出资2000万元申请设立。詹*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账务负责人、联络人。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北路*号附*号。2018-07-10,2025-03-27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司无年报信息。档案中詹挺的身份证号码为:610125198412******,有效期为:2016.12.08-2036.12.08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3.申请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表。詹*202535日接到专门办理注销公司的亿源财税工作人员电话才得知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身份证曾遗失过,于2017418日补办了身份证。担任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账务负责人、联络人,本人并不知情,现举报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联系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的办理设立委托代理人唐*,核实登记相关情况,是否为相关人员本人签字,其电话135943*****对方称没有代理过。联系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法人詹*电话(151232*****)对方称打错无法与该主体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5.举报人在举报材料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04.18-2037.04.18,该公司档案中提供的*身份证为2016.12.08-2036.12.08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54日使用举报人丢失的身份证注册

    2025 8 7 ,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企撤告2025〕二所4,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决定:撤销重庆舫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账务负责人、联络人备案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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