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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5U7*****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108199402******
联系电话:153202*****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二塘路*号*-1-*-4
申请人李*莹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派出所领取发放身份证凭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是在李*莹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李*莹认缴出资300万元申请设立。李*莹任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77号附39号1-2。档案中李*莹的身份证号码为:500108199402******,有效期为:2013.07.15-2023. 07.15。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所登记的地址查询无数据,该地址为虚假地址。
3.申请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表。申请人在办理失业金申办时发现其名下有公司注册信息,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和享受国家医保政策,本人表示概不知情,举报人在2013年7月15日丢失过身份证,现举报要求撤销该公司法人身份备案。举报人提供了一份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与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的身份证信息一致,故认定其登记所使用的身份证为失效身份证。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为空号,无法与该主体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经查,该主体下落不明,所登记的地址经重庆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查询无数据,该地址为虚假地址。调查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电话记录中李*莹表示其身份证有过两次遗失,第一次是2013年7月15日,第二次是2015年4月2日。公司登记档案中所使用的法人身份证信息与举报人第一次遗失后所办理的身份证信息时间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登记档案1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电话记录2份、举报材料1份、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1份、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派出所领取发放身份证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行为。
2025年8月7日,本局通过(直接、邮寄、委托、公告等)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渝两江市监企撤〔2025〕二所1号),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规定,决定:撤销李*莹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月 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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