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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注册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50万元,由罗森认缴出资50万元申请设立,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号2幢13-5。档案中罗森的身份证号码为:51102419810718****,有效期为:2008.04.21-2028.04.21。无变更记录。该公司未报送年度报告。
2、查询涉嫌冒名登记主体企业登记情况。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已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渝两江市监撤【2021】409号),撤销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设立登记中***的监事身份的登记行为。
3、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4、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称2024年7月22日因在税务开具个人发票是,系统提示名下企业违法无法开具发票,才发现本人任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本人并不知情,现申请要求撤销2014年12月17日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登记的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
5、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通过拨打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罗森联系方式(1573637****),均挂断未接听。无法与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6、调查申请人情况。申请人称2014年遗失过身份证,于2014年12月10日重新补办了身份证。申请人去**派出所查询了补办记录,派出所出具了申请人2014年12月10日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登记注册使用了申请人2014年遗失的身份证。申请人称未在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签名,但在限期内未提供笔迹鉴定报告以证明。
7、2024年8月9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用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是在罗森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我局拟撤销重庆环明建材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17日登记中罗森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6320729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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