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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注册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认缴出资300万元申请设立,***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申请人任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号3幢1-11-13。档案中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为:5108241979112****X,有效期为:2007.11.26-2027.11.26。无变更记录。该公司未报送年度报告。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3、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称本人曾在来渝就医、旅游时入住宾馆可能泄露过身份证及相关信息。举报人为四川省**市的一名教师,2024年6月26日,学校要求公职人员自查投资任职情况,本人登录“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查询到其在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这才发现本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公司,但申请人称从未注册任何公司,也对该公司完全不知情。现申请要求撤销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05月21设立登记中的监事身份。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通过拨打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99638****),语音提示已暂停服务。拨打***另一个联系电话(1572306****),多次拨打均处于挂断未接听状态。无法与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5、调查申请人情况。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档案中申请人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11.26-2027.11.26,而举报人在举报材料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5.09.22-2035.09.22,该身份证启用时间早于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8年05月21日,由此推断,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使用了举报人已作废的身份证。举报人于2025年7月24日去**县政务大厅陵江派出所户籍窗口查询了身份证补办记录,**县公安局出具了举报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以证明申请人2015年补领了身份证,但未查询到具体申请补领原因。
6、2024年7月17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在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我局拟撤销重庆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1日登记中申请人的监事身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6320729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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