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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展磊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注册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展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4月17日,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吴余德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艾元任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41号1-15号。档案中艾元的身份证号码为:4206**********2525,有效期为:2014.09.26-2034.09.26。
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申领登记表。2016年05月17日举报人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重新申领了身份证。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04月17日,为举报人领取新身份证近两年后在登记注册时候使用的举报人原来的身份证。
3.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展磊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地址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客观存在的地址,在接近登记注册地址编号临近其他存在有编号的地址,也未发现该公司在经营。
4.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8月14日在鹰潭市人民医院工作时,因单位要求自查每个人的电子营业执照时发现其被设立为重庆展磊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举报人称自己老家是湖南省襄阳人,后来嫁江西省鹰潭市,一直在鹰潭市人民医院工作,2018年其本人并未到过重庆,也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余德不认识。
5.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重庆展磊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的联系方式,语音提示已停机无法与该主体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综上,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展磊科技有限公司是在艾元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了其身份证用于登记注册,我局拟决定撤销艾元在重庆展磊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勾放 联系电话:02360360319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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