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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MC83G
住所(住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号**幢9-5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1519640109****
联系电话:1872568****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要求撤销此次公司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相关记录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 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是在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查阅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9月13日,注册资本600万元,由股东申请人认缴出资540万元、**认缴出资60万元申请设立,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任股东、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号**幢9-5。无变更记录。该公司未报送年度报告。档案中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为:51021519640109****,有效期为:2011.09.22-长期。
二、申请人提供了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2013年10月5日遗失过身份证,分别于2011年9月22日、2013年12月31日重新补办了身份证,未办理过身份证挂失,申请人到澄江派出所查询了补办记录,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对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执法人员通过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到该地址,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实际不存在。
四、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称本人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如何被人获取。2025年2月,在北碚区运河社区申请低保审核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名下注册了“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这时才发现本人的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但本人对该公司并不知情,现申请要求撤销该企业备案登记。
五、联系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通过拨打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的联系方式(1872568****),被告知电话拨打错误,登记档案预留的联系方式非赵代云的联系方式。
六、调查申请人情况。申请人称未在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首届股东会决议、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2016年9月18日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申请书上签字。
2025年7月9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企撤告二所【2025】07090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2016年9月13日重庆贵尹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中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审批处,1份送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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