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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由王*认缴出资200万元,王*任法人、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区经开园鸳鸯北路21号附8-2。档案中王*的身份证号码为:510823198409******,有效期为:2008.07.14-2018. 07.14。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所登记的地址查询无数据,该地址为虚假地址。
3.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举报人称因2017年申请服装营业执照需要办理才发现身份证遗失,2025年举报人公司让查询个人名下是否有注册公司,在微信上查询营业执照才知晓身份证被冒用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举报人提供了一份剑阁县公安局鹤龄派出所证明于2017年11月10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原因。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为空号;电话记录中王*表示其身份证2016年丢失过一次。公司登记档案中所使用的法人身份证信息与举报人遗失后所办理的身份证信息时间不一致。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是在王*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我局拟对重庆清情请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撤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丽香、赵德尚 联系电话:023-63411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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