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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李*莹认缴出资300申请设立。李*莹任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号附39号1-2。档案中李斯莹的身份证号码为:500108199402******,有效期为:2013.07.15-2023. 07.15。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所登记的地址查询无数据,该地址为虚假地址。
3.申请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表。申请人在办理失业金申办时发现其名下有公司注册信息,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和享受国家医保政策,本人表示概不知情,申请人在2013年7月15日丢失过身份证,现要求撤销该公司法人身份备案。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与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的身份证信息一致,故认定其登记所使用的身份证为失效身份证。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为空号,无法与该主体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经查,该主体下落不明,所登记的地址经重庆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查询无数据,该地址为虚假地址。调查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电话记录中李*莹表示其身份证有过两次遗失,第一次是2013年7月15日,第二次是2015年4月2日。公司登记档案中所使用的法人身份证信息与举报人第一次遗失后所办理的身份证信息时间一致。我局拟依法撤销李*莹重庆莹斯丽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备案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丽香、赵德尚 联系电话:63411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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