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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YN****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号**幢1单元14-15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1619730620****
联系电话:1599897****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要求撤销其公司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公司登记期间人民法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 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是在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阅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6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申请人认缴出资300万元申请设立,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任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号**幢1单元14-15。无变更记录。该公司未报送年度报告。档案中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为:51021619730620****,有效期为:2008.12.26-2028.12.26。
2.对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现场也无该公司标识标牌。现场是重庆****机电有限公司在该地址经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租期为2024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称本人在申请低保审核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名下注册了“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但本人对该公司并不知情,本人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如何被人获取。现申请要求撤销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登记。
4.联系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通过拨打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599897****)与被委托人****的联系方式(1599897****),语音提示为空号,无法与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5.调查申请人情况。申请人称未在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6月21日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股东决定、章程、新设立非公经济组织(内资)党建信息申报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签名。申请人提供了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重庆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做出了判决,申请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为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申请人称服刑期间被关押在**监狱,能证明2018年6月21日是不可能签署上述文件的,也不可能授权他人去办理营业执照。
2025年7月11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企撤告二所【2025】07110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审批处,1份送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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