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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1778403K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7幢1单元16-18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3811981****2274
联系电话:1835973****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要求撤销此次公司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公安机关遗失及补办身份证相关记录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 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 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是在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查阅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注册资本50万元,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申请人缴出资50万元申请设立。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号*幢1单元**-**。公司无年报信息。无变更信息。档案中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为:4113811981****2274,有效期为:2013.12.25-2033.12.25。
二、对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三、申请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表。申请人称本人曾遗失过身份证,于2015年1月12日补办了身份证。2024年6月,因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法人,税务局在进行税控盘注销,申请电子税控盘核数电发票时,发现本人担任了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本人并不知情,现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
四、联系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联系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代办人***(1858066****),其电话无法接通,无法核实登记相关情况;联系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电话(1835973****),提示为空号。无法与该主体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五、申请人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及证明信。申请人在举报材料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5.08.31-2035.08.31,该公司档案中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为2013.12.25-2033.12.25,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4日使用申请人2015年1月丢失的身份证注册。
2025年7月9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企撤告二所【2025】070902”,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章显达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审批处,1份送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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