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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注册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1.查阅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档案材料。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6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申请人认缴出资300万元申请设立,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任监事。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号**幢1单元14-15。无变更记录。该公司未报送年度报告。档案中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为:51021619730620****,有效期为:2008.12.26-2028.12.26。
2.对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现场也无该公司标识标牌。现场是重庆****机电有限公司在该地址经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租期为2024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称本人在申请低保审核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名下注册了“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但本人对该公司并不知情,本人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如何被人获取。现举报要求撤销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登记。
4.联系涉嫌冒名登记主体及相关人员情况。通过拨打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联系方式(1599897****)与被委托人****的联系方式(1599897****),语音提示为空号,无法与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5.调查申请人情况。申请人称未在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6月21日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股东决定、章程、新设立非公经济组织(内资)党建信息申报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签名。申请人提供了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重庆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做出了判决,申请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为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申请人称服刑期间被关押在**监狱,能证明2018年6月21日是不可能签署上述文件的,也不可能授权他人去办理营业执照。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是在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我局拟决定撤销重庆弥参广告有限公司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23-6320729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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