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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麦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麦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60H5UX5U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49号附35号3-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甘信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1*****
联系电话:152****6440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杜洋光8栋7-8
2024年11月6日,甘信念(身份证号50011319************)向我局提出举报,称其于2018年12月01日身份证遗失后,于2019年8月21日被他人在重庆麦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及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并提交了举报材料。
经查,重庆麦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甘信念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及股东,田景任监事、股东。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49号附35号3-34开展相关经营。
我局认为:该公司2019年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9年8月21日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举报人甘信念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2024年11月7日我局已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四是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
综上,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重庆麦仕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21日设立登记中甘信念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股东身份的登记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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