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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83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有 效 性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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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青浦工业园区*路*号**室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        联系电话: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月*日,上海陈联**有限公司在重庆**汽车外饰有限公司龙兴工厂涂装线**施工过程中,一作业人员被脱落的滑轮组击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庆**汽车外饰有限公司龙兴工厂**安装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涂装线电缆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注塑机电缆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要求,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专家意见报告;3.询问笔录;4.事故现场照片;5.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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