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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7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重庆某预制品有限公司“12·3”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某某 性别: X 年龄: X 身份证号:X

家庭住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所在单位:职务:X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XX年X月X日,吴某某组织工人在位于某街道的重庆某预制品有限公司回收废旧预制楼梯模具时,模具倾倒将作业人员挤压,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吴某某作为废品收购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到位,未对此次废品回收作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此次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事故现场照片;3.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稳妥安抚家属情绪,积极协调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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