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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7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2 |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悦来组团Q分区Q11-1地块项目“9·7”物体打击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X邮政编码: 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向某某 职务:实际负责人 联系电话:X
违法事实及证据:XX年X月X日上午10时50分许,悦来组团某地块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重庆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吊装作业安装施工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警戒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时及时发现并消除塔机第三节大臂与第四节大臂未可靠连接就起吊起重臂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专家意见报告;3.询问笔录;4.事故现场照片;5.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渝建质安〔2022〕110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动态判定,在施工大门、现场作业区等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塔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DBJ50-140-2012)第5.3.4条“塔机各总成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只要起重设备能力及现场环境条件允许,均应把各相关部件、附件组合为一个整体,按塔机使用说明书中提供的部件吊点进吊装。起吊前应试吊并捆好缆风绳,保证吊装部件处于水平状态。”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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