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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70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1·15”车辆伤害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有 效 性 ]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1·15”车辆伤害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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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赵某某 性别: X 年龄: XX 身份证号:X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X  

所在单位: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职务: 实际负责人 单位地址:X

违法事实及证据:XX年X月X日X时X分许,两江新区某地块及周边区域内的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赵某某作为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安排未取得焊工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焊工作业,未持有汽车维修从业资格,购买假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949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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