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应急管理局

[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6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1·15”车辆伤害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X邮政编码: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某某  职务:实际负责人联系电话:X

违法事实及证据:XX年X月X日X时X分许,两江新区某地块及周边区域内的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重庆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车辆维保作业现场无取得从业资格的维修人员,仅有3名汽修学徒工进行车辆维保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将头部伸入车辆下层板与后轮间隙,剪断气囊主气管安装快接头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