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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863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应急罚〔2023〕17-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1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8·18”其他伤害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阙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8日,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开展报废环保设备VOC浓缩装置危废清理作业时,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清除报废VOC浓缩装置转轮沸石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未充分考虑转轮失衡转动可能造成的危害,未制定可靠的防止转轮异常转动的固定锁止措施;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作业期间转轮转动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专家意见报告;5.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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