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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8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1 |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某标项目 “9·17”物体打击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艾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7日,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土建工程06标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司索信号工在吊装臂旋转半径范围内指挥吊装作业的违章行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线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技术交底明确的“吊装作业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并设置警戒线,起重吊装臂旋转半径范围内禁止站人或人员通过”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4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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