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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8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1 |
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两江新区某餐饮店“8·14”触电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两江新区某餐饮店
地址:/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某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4日,两江新区某餐饮店一名作业工人在清洗地面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两江新区某餐饮店,在从业人员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现场临时用电作业未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不具备电工作业资质和用电安全常识从事电工作业的违章行为;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电缆线连接错误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专家意见报告;5.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两江新区某餐饮店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减轻事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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