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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37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康美街道岚峰苗木设施基地停车场“8•31”物体打击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2-02
[ 有 效 性 ]

两江新区应急局关于康美街道岚峰苗木设施基地停车场“8•31”物体打击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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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凯 性别:X 年龄:X 身份证号:XXXXX

家庭住址:XXXXX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XXX职务:个体

违法事实及证据:XXX日,一名沥青摊铺机操作员在XX设施基地停车场内启动摊铺机时,摊铺机遮阳棚掉落,将操作室内的操作员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王凯作为沥青摊铺机机主、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摊铺机遮阳棚支柱、液压升降泵上的活动锁销未插入销锁孔内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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