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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8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文综罚字〔2024〕3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亦婷超市)

当事人:两江新区亦婷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0B

经营者:雷*

经营场重庆市北部新区**************号

当事人两江新区亦婷超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案,经本机关自2024年4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已于2024年5月21日调查终结。

2024年4月23日15时30两江新区文化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号的两江新区亦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江新区亦婷超市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两江新区亦婷超市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检查,两江新区亦婷超市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中学小学教科书数学29册、语文25册、英语80册,共计134册。当事人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请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134册中学小学教科书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当场出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渝两江)文综封(扣)字〔2024〕3号,告知其相关权利,执法人员现场对店长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4〕9号,《调查询问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文综改字〔2024〕2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渝两江)文综调通字〔2024〕3号,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初步取证。现场检查结束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16时30分。

2024年4月29日10时33分当事人经营者雷*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了进一步调查,提供了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书城发票一份共1页,微信记录购买共8页,两江新区亦婷超市零售商品明细共11页,金额共计1427.8元,出版物共计300册。通过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的事实,确认了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024年5月17日10时06分当事人经营者雷*再次接受调查询问,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已销售中学小学教科书166册,当事人销售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是按原价进行销售。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违法经营额为1427.8元,违法销售中学小学教科书166册,违法所得为1182.7元。

以上事实有:编号为(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4〕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调通字〔2024〕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改字〔2024〕2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书城发票一份共1页,微信记录购买共8页,两江新区亦婷超市零售商品明细11份,两江新区亦婷超市店长亦*、经营者雷*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两江新区亦婷超市店长亦*、经营者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制作《证据提取单》5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B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经营者为雷*。

参照2023年5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渝文旅发〔2023〕106号)《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法律法规裁量权基准细则》(九)“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罚告字〔2024〕3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贰元柒角零分(¥1182.70元);二、没收中学小学教科书134册;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2024年6月7日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贰元柒角零分(¥1182.70元);

二、没收中学小学教科书134册;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宣传部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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