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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37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文综罚字〔2024〕2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Q056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民心路***号附******号

当事人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经本机关自2024年4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已于2024年4月28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接权利人投诉举报,2024年4月8日下午15时40分,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民心路***号附******号经营的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其共设有27个包房,正在经营的包房有3个。经核查,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进入场所V01包房,打开点播系统点播了贾玲演唱的《一切都来得及》,当事人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娱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拍照录像等初步调查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4〕6号,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文综改字〔2024〕1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渝两江)文综调通字〔2024〕2号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法定代表人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结束时间为2024年4月8日16时45分。

2024年4月15日16时30分,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通过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未与著作权方签署授权协议并缴纳费用的事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表示去年一年在装修,基本处于停业状态,现在业务生意不好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已暂停营业,正在积极和音集协对接协商

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进行现场复查,该场所处于关闭状态,已暂停营业。

鉴于执法人员未发现贾玲演唱的《一切都来得及》的点播和播放记录,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书》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4〕6号一份,接受《调查通知书》(渝两江)文综调通字〔2024〕2号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两江)文综改字〔2024〕14号一份,《证据提取单》七份,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调查询问笔录》两份,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为证,证明了当事人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放映其音乐作品的事实。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了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暂停营业的事实。

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商业性卡拉OK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局认为该行为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当事人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放映使用其音乐作品的行为损害了娱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应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众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使用其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停业减轻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4年5月15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文综罚告字〔2024〕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渝两江)文综送字〔2024〕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的点歌系统有合法使用合同且曲库当中还含有其他未侵权歌曲。

综上,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宣传部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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